BY101921联合PD-1单抗治疗肺鳞癌、宫颈鳞癌、头颈鳞癌、鼻咽癌、妇瘤 Ib/二期临床研究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肺鳞癌、宫颈鳞癌、头颈鳞癌、鼻咽癌、妇瘤
  • 用药方案: BY101921联合PD-1单抗(特瑞普利单抗)
  • 开展地区: 山东,河南,四川

以下整理该项目的研究要点,供受试者及家属参考。

药品简介
BY101921片(靶向PARP7的口服小分子抑制剂)联合PD-1单抗(特瑞普利单抗)

试验概要资料
试验分期:I期
试验名称:一项评估BY101921联合PD-1单抗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开放Ib/I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经治的肺癌、宫颈癌、头颈鳞癌、鼻咽癌等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

给药方案说明
试验组:BY101921片(50mg、200mg)联合特瑞普利单抗
研究阶段:Ib/II期

受试者权益
1. 不收取费用提交试验相关药物及检查
2. 交通及营养补贴
3. 专业医护团队全程管理
4. 及时获取最新医治方案
5.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试验概要资料
试验分期:I期
试验名称:一项评估BY101921联合PD-1单抗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开放Ib/I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经治的肺癌、宫颈癌、头颈鳞癌、鼻咽癌等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

给药方案说明
试验组:BY101921片(50mg、200mg)联合特瑞普利单抗
研究阶段:Ib/II期

受试者权益
1. 不收取费用提交试验相关药物及检查
2. 交通及营养补贴
3. 专业医护团队全程管理
4. 及时获取最新医治方案
5.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药理作用机理
BY101921作为PARP7抑制剂,可抑制肿瘤细胞DNA修复通路,增强PD-1单抗的免疫医治效果,协同发挥抗肿瘤作用。

关键入选条件
✅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
✅ 既往标准医治失败或无标准医治方案
❌ 排除接受过PARP-7抑制剂医治的受试者
❌ 排除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入组条件
通用入组条件(第1部分和第2部分)
1.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标准医治失败、不耐受标准医治、拒绝标准医治、无标准医治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医治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存在1个可测量病灶
3. 晚期/局部晚期医治后,接受过≤1线含化疗的系统性医治方案(若有新辅助或辅助化疗6个月内进展,视为1线系统性医治)
4. 既往使用过含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方案;包括但不限于PD-1/PD-L1抑制剂、CTLA-4抑制剂等,包含且不限于联合或序贯使用。并且使用该方案后评估为疾病进展(SD)或研究者评估对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反应不佳的受试者,即受试者对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出现无反应或反应不佳的情况,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几种经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原发性耐药;b.免疫检查点抑制剂获得性耐药;c.使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最佳疗效为SD;d.使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最佳疗效为CR或PR,疗效逐渐减弱,最终评价为SD;e.使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停药前达到CR或PR,但进展距离末次用药时间≤12周
5.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
6. ECOG评分0-1分
7. 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研究医治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相关实验室检查,检查结果符合以下标准,在筛选期接受相关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医治、骨髓替代医治等的前提下: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对有原发肝癌或肝转移或有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ALT和AST≤5×ULN,TBIL≤3×ULN;肾功能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详见附录3);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ULN
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参与试验期间及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适当的避孕方法;育龄期女性受试者若在给药前7天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9. 理解并愿意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循研究方案进行医治、访视以及进行其他研究程序

剔除条件
1. 接受过PARP-7抑制剂医治的受试者
2. 研究医治首次给药前2周使用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等的任何一项医治
3. 研究医治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全身化疗、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大分子靶向医治、免疫医治或生物医治等)医治,或试验期间须继续接受这些药物医治的受试者
4. 研究医治首次给药前2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内分泌医治、局部靶向医治的受试者
5. 研究医治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抗肿瘤中药或中成药制剂医治的受试者
6. 研究医治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抗肿瘤药物C的受试者
7. 研究医治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射医治的受试者
8. 研究医治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临床研究药物医治的受试者
9. 研究医治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医治的受试者
10. 研究医治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者,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或试验期间计划进行手术的受试者
11. 不稳定脑转移、脑膜转移
12. 既往5年内有第二原发恶性肿瘤病史。除外:任何在5年内,医治后且2年内未复发的肿瘤,以及既往被认为是惰性且未复发至不须任何医治的肿瘤
13. 既往抗肿瘤医治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CTCAE(V5.0)1级及以下,CTCAE(V5.0)2级外周神经毒性和任何级别的脱发及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4. 难以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大量腹水或心包积液),须反复引流,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5. 由研究者评估有严重或不受控制的其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或不受控制的以下疾病:糖尿病、高血压控制不佳(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病、间质性肺炎、现患或既往有激素医治的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肺间质纤维化、柏-查综合征、活动性出血、无法控制的感染、认知功能障碍、帕金森病、其他不受控制的伴发疾病、有依赖病史、激素依赖或药物滥用者
16.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阳性,或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HBsAg阳性,且外周血HBV DNA>200IU/mL;外周血HCV RNA>1kIU/mL;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检测限;HCV抗体检测阳性者,且HCV RNA检测限;存在临床上严重的活动性梅毒等,可影响药物的出入、转运或吸收。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功能异常、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溃疡和胃肠道出血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PPI类抑酸药物的医治史、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PPI类抑酸药物的医治史
17.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与本临床研究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山东、河南、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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