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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卡介苗无应答或治疗失败的高危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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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试验组T3011疱疹病毒注射液,对照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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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以下整理该项目的研究要点,供受试者及家属参考。
药品简介
T3011疱疹病毒注射液
试验概要资料
试验分期:II期
试验药:T3011疱疹病毒注射液
适应症:卡介苗无反应或医治失败的高危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
给药方案说明
试验组:T3011疱疹病毒注射液
研究阶段:II期,多中心、开放、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
受试者权益
1. 不收取费用接受试验药物医治及相关检查
2. 获得专业医护团队全程随访与指导
3. 交通及相关补贴支持
4. 试验期间病情进展可及时调整医治方案
5. 试验结束后可获得后续医治建议
试验概要资料
试验分期:II期
试验药:T3011疱疹病毒注射液
适应症:卡介苗无反应或医治失败的高危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
给药方案说明
试验组:T3011疱疹病毒注射液
研究阶段:II期,多中心、开放、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
受试者权益
1. 不收取费用接受试验药物医治及相关检查
2. 获得专业医护团队全程随访与指导
3. 交通及相关补贴支持
4. 试验期间病情进展可及时调整医治方案
5. 试验结束后可获得后续医治建议
药理作用机理
T3011疱疹病毒注射液通过靶向膀胱肿瘤细胞,利用溶瘤病毒特性裂解肿瘤细胞,同时激活机体免疫应答,增强抗肿瘤免疫反应,用于医治卡介苗无应答或医治失败的高危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
关键入选条件
✅ 根据FDA指南的确定为卡介苗无应答或医治失败的高危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
❌ 研究前4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或在试验期间计划接种减毒活疫苗
✅ 目前或既往有肌层浸润(固有肌层)或转移性膀胱病史,或用药前24个月内患有上尿路尿路上皮癌(包括尿道癌)的尿路上皮癌
✅ 签署ICF时年龄≥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 有妊娠或哺乳计划,或在试验期间妊娠或生育
入组条件
1. 签署ICF时年龄≥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2. 经组织学确诊为高危NMIBC(Ta HG、T1和/或CIS),经TURBT后BCG医治无反应的高危NMIBC受试者,且受试者暂时不愿接受根治性膀胱切除术,所有可见的乳头状肿瘤都必须切除,明显的CIS也应切除或电灼,所有病理标本必须主要为尿路上皮癌(移行细胞癌),特征且变异成分<50%(如肉瘤样、鳞状等成分),但神经内分泌及小细胞变异型需排除,BCG无反应的NMIBC受试者
3. 在充分接受BCG医治后的12个月内,持续或复发的CIS伴或不伴下尿路组织(非侵入性乳头状病变)肿瘤,在充分接受BCG医治后6个月内复发的Ta/T1疾病,在充分接受BCG医治后6个月内为晚期或高级别Ta/T1疾病,BCG诱导疗程后首次出现的膀胱镜检查、尿细胞学检查和活检结果等自始至终存在
4. 存在既往复发性、化疗或者其他医治外的毒性反应都已经恢复到≤1级(CTCAE 5.0)(脱发除外);筛选期内和再申办者讨论决定是否可以入组,根据研究者判断,由研究者和申办者讨论决定是否可以入组
5. 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要求(要求筛选期采血前2周内没有给予促红细胞生成因子医治或输血、输注凝血因子):a. 血液中血小板计数绝对(ANC)≥1.5×10⁹/L;b. 血小板计数(PLT)计数绝对≥75×10⁹/L;c. 血红蛋白(HGB)≥9.0g/L;d.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ULN;e. 血清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综合征除外);f. 血清肌酐(Scr)≤1.5×ULN;g.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h. 部分活化凝血酶时间(APTT)≤1.5×ULN
6.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入组时,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末次妊娠后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且承诺在试验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7.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入组ICF后至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8. 自愿签署书面ICF,同意在此期间遵守所有的试验要求
剔除条件
1. 有肌层浸润(固有肌层)或转移性膀胱病史,或用药前24个月内患有上尿路尿路上皮癌(包括尿道癌)的尿路上皮癌
2.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PD-1、抗PD-L1抗体或其他任何具有抗HSV-1、IL-12或PD-1抗体及其类似的生物成分有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T3011处方中任何组分有过敏反应史
3. 存在转移病灶或者影像学检查确认转移的受试者,软脑膜病、脊髓压迫者
4. 目前或既往患有本研究医治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a. 经过以治愈为目的的医治、首次医治、首次复发后≥5年,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在复发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b. 进行了充分医治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肿瘤的良性雀斑样痣;c. 进行了充分医治且无疾病证据的其它原位癌
5.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证据,并且经研究判断将给受试者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a. 既往免疫医治(包括但不限于PD-1/PD-L1)出现过免疫性相关炎症,≥3级的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b. 目前存在须免疫抑制系统医治的活动性免疫性疾病,或存在可能复发的系统性免疫性疾病;c. 目前存在系统性免疫性疾病或医治当天出现无法解释的发热>38.5℃的发热(研究者判断影响试验或者干扰疗效的评估)
6. 目前存在以下活动性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滴度>2000 IU/mL、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 Ab)阳性且具有传染性、除了有RNA阴性、存在其他须全身性医治的活动性感染
7. 既往有脾切除史或有器官移植史
8. 既往接受过溶瘤病毒医治
9. 须在试验期间通过口服或者静脉使用抗病毒药物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阿昔洛韦、更昔洛韦、喷昔洛韦、泛昔洛韦、伐昔洛韦、更昔洛韦、福卡米韦、西多福韦等(局部使用除外)
10. 目前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卡从内的精神障碍性疾病或依从性差的受试者
11. 受试者在签署ICF前一年内,有吸毒史或有药物滥用史
12. 处于妊娠或哺乳期,或计划在本试验期间妊娠或生育
13. 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在试验期间计划接种此类疫苗者
14. 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仍在术后恢复期内或试验期间计划进行重大手术者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北京市、甘肃省、河南省、上海市、四川省、陕西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