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X43靶向PD-L1 ADC 胰腺癌临床研究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胰腺导管腺癌
  • 用药方案: HLX43 2.5mg/kg或3.0mg/kg,每3周一次
  • 开展地区: 北京,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陕西

以下整理该项目的研究要点,供受试者及家属参考。

药品简介
HLX43为抗PD-L1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用于静脉输注。


试验概要资料
试验分期:II期
试验药:HLX43
适应症:晚期胰腺癌


给药方案说明
试验组:HLX43 2.5mg/kg或3.0mg/kg,每3周一次(Q3W)
II期临床研究


受试者权益
1. 不收取费用提交试验相关药物及检查。
2. 交通及营养补贴。
3. 专业医护团队全程随访。
4. 相关不良事件的医疗支持。
5. 试验结束后的健康随访。


试验概要资料
试验分期:II期
试验药:HLX43
适应症:晚期胰腺癌


给药方案说明
试验组:HLX43 2.5mg/kg或3.0mg/kg,每3周一次(Q3W)
II期临床研究


受试者权益
1. 不收取费用提交试验相关药物及检查。
2. 交通及营养补贴。
3. 专业医护团队全程随访。
4. 相关不良事件的医疗支持。
5. 试验结束后的健康随访。


药理作用机理
HLX43是靶向PD-L1的ADC,通过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PD-L1,内化后释放细胞毒性载荷,精准杀伤肿瘤细胞,同时阻断PD-1/PD-L1免疫抑制通路,激活抗肿瘤免疫反应,用于医治晚期胰腺癌。


关键入选条件
✅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导管腺癌(PDAC),且既往接受过至少1种系统性标准医治。
✅ 排除既往医治过靶向异向特异的IADC药物。
✅ 须提交2张15%组织切片,可知情后再穿刺,报销穿刺费用。
❌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须医治的脑膜转移。


❌ 同时存在其他未医治的恶性肿瘤,或在入组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入组条件
通用入组条件(第1部分和第2部分)
1. 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2. 签署ICF时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导管腺癌(PDAC),并且既往接受过至少1种系统性标准医治失败,且既往医治须包括吉西他滨或含氟尿嘧啶类;医治失败定义为:a. 在化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接受含氟尿嘧啶类或吉西他滨方案辅助医治阶段,或接受含氟尿嘧啶类或吉西他滨方案新辅助医治过程中,在医治结束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b. 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且该病灶可测量,有可测量疗效评价标准,自既往医治后有影像学证据,最好有可测量的病灶。
4. 受试者同意提交足够检测需求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采集肿瘤组织以进行PD-L1表达检测;如果没有合适的存档肿瘤样本,经研究者判断为恶性肿瘤时,最后一次手术活检,采集的肿瘤样本(石蜡块或未染色切片,含FISH检测的处理)及上述样本的相关或病理报告。
5. 首次给药前医治药物与既往抗肿瘤医治、医疗器材医治、局部医治、放疗等医治的间隔至少为2周;与既往激素医治中,小剂量的药物,以研究者为准;与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医治或手术间隔至少2周,且医治引起的AE恢复至CTCAE v5.0 0-1级(2级外周神经毒性及脱发除外)。
6. ECOG PS 0或1,ECOG体力评分0-2分。
7. 预期生存期超过3个月。
8. 随机前1周内实验室检查证实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在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80×10^9/L;血红蛋白(Hb)≥9.0g/L;
•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梗阻性黄疸受试者的总胆红素≤2×ULN;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的直接胆红素(DBIL)<2×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肝转移受试者≤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受试者≤5×ULN);白蛋白≥30g/L;
• 肾功能:肌酐(Cr)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9.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方式;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妊娠试验阴性。


剔除条件
1. 除胰腺肿瘤外,3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原位宫颈癌、皮肤基底细胞癌等已治愈的除外)。
2. 既往接受过靶向PD-L1的ADC药物医治。
3.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
4. 医治前2年内任何严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如间质性肺病、炎症性肠病、须反复住院的严重结肠炎、须免疫抑制医治的自身免疫性肝炎等。
5. 存在不可控的、须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6. 存在有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史(经医治稳定且无症状的除外)。
7. 既往有严重心血管疾病病史,如NYHA III-IV级心力衰竭、6个月内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等。
8.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手术切口未完全愈合。
9. 活动性感染,包括活动性结核、梅毒、HIV、乙肝、丙肝等。
10. 对试验药物或其辅料过敏。
11. 器官功能严重异常,或有出血/血栓风险。
12. 有瘘管或穿孔病史,或第三间隙积液未控制。
13. 妊娠或哺乳。
14. 器官移植史,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15. 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或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16. 既往接受过抗PD-1/PD-L1抗体医治。
17. 既往接受过CYP2D6或CYP3A4的强效抑制剂、诱导剂。
18. 随机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医治。
19. 存在任何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
20. 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与本临床研究。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北京、安徽、福建、广东、黑龙江、河南、吉林、江苏、山西、山东、陕西、上海、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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