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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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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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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合肥、石家庄、北京、杭州、郑州、上海
实体瘤项目库收录本项目,拟在安徽等中心开展,受试者补助待公布。
SKB103双抗ADC实体瘤后线I/II期临床试验
年龄:18~70周岁 体重指数范围:BMI 18~28 适应症:实体瘤 试验用药:2.0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21天为一周期 研究中心地区:安徽
看病前了解一下这些
治疗方向上是这样:肿瘤治疗总体趋势是从「按器官统一治疗」走向「按分子特征分层治疗」,针对特定靶点的药物越来越多。
实体瘤是相对于血液系统肿瘤而言的统称,指形成实体肿块的肿瘤,覆盖病种很多,各病种的治疗逻辑差别较大。
方案要点与条件
报名前建议把入选/排除条件过一遍,很多人卡在细节上。
研究分期
I期、II期
适用人群
晚期实体瘤
入选条件
- 参与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岁且≤ 75 岁。
- Ⅰ期(剂量递增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
- Ⅰ期(剂量扩展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参与者的肿瘤类型可能集中在 B7-H3和/或 PD-L1 中、高表达的瘤种,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NSCLC)、小细胞肺癌(SCLC)、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肝癌、胃癌、结直肠癌、胰腺癌、尿路上皮癌、宫颈癌、卵巢癌、恶性黑色素瘤、胆管癌。申办者可根据已获得的数据或同类产品文献资料,不开展或停止某些瘤种的入组。
- Ⅱ期(适应症扩展阶段):
- a) 队列 1: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 NSCLC,且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和/或根治性放疗的局部晚期(IIIB/IIIC 期)或转移性(IV 期)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 9 版肺癌 TNM 分期]。
- ① 非鳞癌参与者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 EGFR 野生型且 ALK 融合基因阴性的 NSCLC,且需没有已知的 ROS1、BRAF、NTRK、RET 等已经有获得批准的靶向治疗的驱动基因改变;
- ② 参与者既往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阶段接受过免疫治疗(含抗 PD-1/L1的抗体药物)和含铂化疗治疗(联合或序贯治疗均可)且治疗失败。参与者在新辅助或辅助治疗阶段使用过免疫治疗和含铂化疗或在同步或序贯放化疗后使用免疫治疗巩固维持,若疾病进展距离末次给药≤ 6个月,则允许入组。
- b) 队列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广泛期 SCLC。
- ① 根据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肺癌协会疾病分期系统诊断为广泛期SCLC;
- ② 参与者既往在广泛期 SCLC 阶段接受过免疫药物(含抗 PD-1/L1 的抗体药物)和含铂化疗治疗(联合或序贯均可)且治疗失败。参与者在同步或序贯放化疗后使用免疫治疗巩固维持,若疾病进展距离末次给药≤ 6 个月,则允许入组。
- c) 队列 3: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 ESCC,且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和/或根治性放疗。
- ① 包括食管鳞癌和食管胃连接部鳞癌(肿瘤中心位于食管胃交界线两端5 cm 以内);
- ② 参与者既往在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阶段经免疫药物(含抗 PD-1/L1的抗体药物)和含铂化疗治疗(联合或序贯均可)且治疗失败。参与者在新辅助或辅助治疗阶段使用过免疫治疗和含铂化疗或在同步或序贯放化疗后使用免疫治疗巩固维持,若疾病进展距离末次给药≤ 6 个月,则允许入组。
- d) 队列 4: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 HNSCC,且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和/或根治性放疗。
- ① 部位仅限于口腔、口咽、喉和下咽的原发鳞状细胞癌,头颈其余部位或原发部位不明的鳞状细胞癌需排除;
- ② 参与者既往在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阶段经免疫药物(含抗 PD-1/L1的抗体药物)和含铂治疗(联合或序贯均可),且治疗失败。参与者若在局部晚期阶段接受含铂化疗(联合或序贯放疗),疾病进展距离末次给药≤ 6 个月则认为是经含铂化疗失败。
- e) 队列 5: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其他 B7-H3和/或 PD-L1 中、高表达的晚期实体瘤(申办者可根据已获得的数据,选择某些瘤种的入组)。
- Ⅰ期剂量递增阶段的参与者应尽可能提供诊断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肿瘤时或之后的肿瘤组织样本;Ⅰ期剂量扩展阶段和Ⅱ期适应症扩展阶段的参与者须提供诊断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肿瘤时或之后的肿瘤组织样本,进行回顾性生物标志物检测。
- a) 优先给药前新近采集的肿瘤组织样本。如参与者无法提供存档的肿瘤组织或肿瘤组织样本不适合使用,则需要在给药前完成活检采集新鲜的肿瘤组织。细针穿刺活检标本不能用于生物标志物检测,胸腔/腹腔/盆腔/心包积液引流离心的细胞涂片、没有软组织成分或脱钙骨肿瘤标本的骨病变也不可接受。
- b) 如参与者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未染色的组织切片,则鼓励研究者联系医学监查员讨论是否可以入组。
- c) 针对适应症扩展阶段的口咽癌参与者,需提供既往肿瘤组织 HPV 检测结果;若无检测结果,建议在研究中心进行检测;若无检测结果且无法在研究中心进行检测,则鼓励研究者联系医学监查员讨论是否可以入组。
- 研究者根据 RECIST v1.1 评估,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为唯一可测量病灶且根据 RECIST v1.1 评估明确进展;仅有皮肤病灶或骨病灶的参与者不可纳入。
-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
- 预期生存期≥ 12 周。
- 参与者具有充足的骨髓、肝脏、肾脏和凝血功能[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支持治疗,包含输血/血液制品、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巨噬细胞集落刺激素(GM-CSF)、白介素 11(IL-11)、血小板生成素(TPO)、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TPO-RA)等]:
-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血红蛋白(HGB)≥ 90 g/L。
-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对于有肝脏原发/转移肿瘤或原发性胆道肿瘤的参与者,ALT 和 AST ≤ 5×ULN,TBIL≤ 3×ULN。
- c) 白蛋白≥ 30 g/L。
- d)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见附件 3)。
- e)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9) 预期生存期≥ 12 周。
- 参与者具有充足的骨髓、肝脏、肾脏和凝血功能[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支持治疗,包含输血/血液制品、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巨噬细胞集落刺激素(GM-CSF)、白介素 11(IL-11)、血小板生成素(TPO)、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TPO-RA)等]:
-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血红蛋白(HGB)≥ 90 g/L。
-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对于有肝脏原发/转移肿瘤或原发性胆道肿瘤的参与者,ALT 和 AST ≤ 5×ULN,TBIL≤ 3×ULN。
- c) 白蛋白≥ 30 g/L。
- d)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见附件 3)。
- e)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 男性和女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研究的规定期间内使用高效避孕措施。
- 注:需要根据临床研究持续时间及参与者的首选和常规生活方式对男性和/或女性避孕措施的可靠性进行评估。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或排卵后法)及体外射精都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措施。a) 男性参与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使用本方案附件4中详述的高效避孕措施,并在此期间不得捐献精子。
- b) 女性参与者:需要处于未怀孕、未哺乳的状态,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非附件4中定义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 • 若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ICF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使用本方案附件4中详述的高效避孕措施。
排除条件
- 已知患有脑膜转移、脑干转移、脊髓转移和/或压迫、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参与者。
- a) 对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参与者,如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内临床稳定,并且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内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治疗,可允许入组。
- b) 未经局部治疗的无症状(如无神经功能障碍、癫痫或其它典型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和体征)、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治疗,且脑转移病灶最大直径<1.5 cm 的脑转移参与者,可允许入组。
- 首次给药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者(已通过局部治疗治愈的肿瘤除外,例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
-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风险因素:
- a)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血、3 级或 4 级的心力衰竭[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
- b) 既往有心肌炎、原发性心肌病、特异性心肌病等心肌疾病史。
- c)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新发深静脉血栓(如经过低分子肝素或类似功效药物治疗稳定≥ 2 周,可允许入组)、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肺栓塞等其他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
- d)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 e) 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 f)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经心率校正的 QTc 间期(QTcF)>470 ms(基于 3 次 12导联心电图检查平均值),或有 QT 延长综合征或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史。
-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 a)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 10 mmol/L)。
- b)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不稳定性高血压病史,或依从性较差的抗高血压治疗史。
-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1 次/周)。
- 存在间质性肺疾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包含放射性肺炎)病史,目前有 ILD或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存在其他可能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机化性肺炎/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肺栓塞、严重哮喘、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阻塞性/限制性肺病等;及任何肺部受累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症、结节病等,或既往接受过全肺切除手术等。
- 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综合征,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或存在妨碍/延迟角膜愈合的角膜疾病病史。
- 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或肿瘤侵犯或压迫周围重要脏器及重要血管(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主动脉、上腔静脉等)且伴随相关临床症状(如上腔静脉综合征)。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有临床症状的肠梗阻、消化道穿孔或瘘(人工造瘘除外)、尿道瘘、腹腔脓肿;存在肠穿孔的危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憩室炎、腹腔内脓肿、腹腔癌病史)。
-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v6.0 的 0 级或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参与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允许入组。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参与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允许入组。2 级内分泌毒性的参与者如在经适当替代治疗后控制稳定且无症状,可允许入组。
- 在既往免疫治疗中出现过≥ 3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导致永久停药的任何级别 irAE、复发且需要再次系统性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的≥ 2 级的 irAE、任何级别的肺/心脏/神经/眼部的 irAE。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须进行HBV-DNA 检测;HBVDNA≥ 500 IU/ml 或高于检测值下限,以较高者为准]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检测值下限)或同时感染 HBV 和 HCV。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病史;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 已知的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参与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
-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对 SKB103 注射液任何成份过敏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 既往接受过靶向 B7-H3 和/或 PD-L1 ADC 治疗;既往接受过毒素为拓扑异构酶I 抑制剂的 ADC 治疗。既往接受过除 PD-1/PD-L1 或 CTLA-4 靶点以外的,任何针对 T 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途径的抗体或药物治疗、细胞治疗,包括但不限于 ICOS、CD40、CD137、OX40、4-1BB、TIGIT 靶点等。针对 II 期研究,既往接受过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化疗药物治疗的参与者需排除。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或其他大分子抗肿瘤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IL-2)、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制剂(见附件 8)等抗肿瘤治疗。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肺部病灶接受总剂量>30 Gy 的放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总剂量>30 Gy 的非胸部放射治疗或广泛放射治疗(包括放射性核素治疗如锶-89);允许为控制症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但必须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完成。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有严重外伤,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 既往接种过抗肿瘤疫苗,或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任何活性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10 mg/天泼尼松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的参与者。需要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或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治疗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 CT 检查前用药等)的参与者允许入组。
-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在已知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时间者为准),接受过细胞色素 P450(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或乳腺癌耐药蛋白(BCRP)抑制剂(见附件 9)。27)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 患有已知的精神病或药物滥用史,导致参与者无法配合完成研究。
- 患有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或这些疾病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恶病质表现等。
- 研究者认为存在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参与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状况。
给药方式
2.0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21天为一周期
作用机制
SKB103一端结合肿瘤细胞表面B7-H3,另一端结合PD-L1,通过双靶点协同提高肿瘤选择性;经内吞后释放细胞毒性载荷杀伤肿瘤细胞,同时阻断PD-L1/PD-1免疫抑制信号,恢复T细胞抗肿瘤活性,实现靶向杀伤与免疫激活双重作用。
研究中心
合肥、石家庄、北京、杭州、郑州、上海(计划入组约 120 人)
方案编号
SKB103-I/II-01
有意参加者请提交资料,项目组将安排评估。
以下为项目方原文
SKB103为靶向B7-H3与PD-L1的双特异性抗体偶联药物(双抗ADC),适应症为晚期实体瘤,覆盖非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食管鳞癌、头颈部鳞癌、肝癌、胃癌、结直肠癌、胰腺癌、尿路上皮癌、宫颈癌、卵巢癌、黑色素瘤及胆管癌等B7-H3和/或PD-L1中高表达瘤种。
常见问题
这个项目收费吗?
项目相关花费由研究方承担,参与者可按方案获得补助。具体内容以该项目的知情同意书为准。
招募对象是什么?
面向晚期实体瘤患者。
试验分期是什么?
属于I期,II期。
随时都能报名吗?
项目长期招募,名额有限招满即止。
在哪些地方可以做?
全国多中心,最终中心请联系工作人员确认。

